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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bte365注册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辽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17-11-29    来源:

 

 

 

 

 

 

 

 

 

 

 

 

 

沈辽中政办发〔201769

 

 

沈阳市bte365注册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辽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辽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bte365注册网站办公室

             2017815

 

沈阳市辽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1.5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2.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3.2医疗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宣教培训

3.7应急演练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名词术语

7.3预案实施

7.4预案解释

 

 

 

沈阳市辽中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沈阳市辽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5事故处置原则

应遵循预防为主,居安思危;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部设置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卫计局、区农村经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动监局、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2.2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按规定组织好事故相关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舆论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防控教育以及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的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民宗委负责协助其他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区环保局负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区执法局负责清理取缔违规占道经营食品流动商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农村经济局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农产品投入品的使用环节以及水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事故流行性病学调查;提供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解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牵头组织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配合开展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处理。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区经信局、动监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食安办,主任由区政府食安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队所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并按规定组织好事故相关信息的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计局、公安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工作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检测评估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政府办、区卫计局等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并按规定做好事故处置信息的发布工作。

7)专家组

区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可单设民事赔偿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内容,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及时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3.2医疗保障

卫计局建立功能完善、快速便捷、高效运转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实、级别核定、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3.7应急演练

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完善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依托沈阳市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直报系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区食安办。新闻媒体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家、省、市、外埠和有关部门通报我区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立即向所在地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立即分别向卫计局、市场监管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卫计局,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局。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农业、动监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监管部门通报。

5接到报告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监管部门逐级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各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先期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食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3.2评估内容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对应为级、级、级、级响应。

5.2响应程序

1)核定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政府启动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核定为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指挥部,启动级响应并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3)核定为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4)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3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2)卫计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

(3)各食品监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区卫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局和卫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7)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8)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9)各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研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5.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沈阳市bte365注册网站办公室         20178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