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治政府
2017年沈阳市辽中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17-06-28    来源:

2017年沈阳市辽中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公安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计价格〔1994783,1992〕价费字240

1)号牌费

汽车反光100/副,不反光80/副;临时5/张;挂车反光每面50元,不反光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每副40元,不反光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每副70元、不反光每副50元。

 

2)号牌固封装置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

 

3)号牌架费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行驶证工本费15/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本缴入国库;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10/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财综〔200167,计价格〔20011979,计价格〔1994783,1992〕价费字240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免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许可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5/证、临时驾驶许可工本费10/

财综〔200836,发改价格〔20081575

法院

4..诉讼费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

人防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平方米,其它地区2000/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平方米,其它地区40/平方米。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发行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对工业和现代物流项目免征。

仲裁

6.仲裁收费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

国土资源局

7.耕地开垦费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8.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

同上

9.土地闲置费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财综〔20124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10.不动产登记收费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环保局

11.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其它因子0.7/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它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它因子0.6/当量。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财建〔2003284号,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财税〔201571号,辽财非〔2015832号,辽财综〔2003689号,辽财经〔2003485号,辽价发〔201530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城建

12.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0.95/吨;非居民用水1.4/吨。康平、法库执行居民用水0.85/吨;非居民用水1.12/吨。

国发〔200036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沈价发〔201642

1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平米,其它占道10.00/?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平米,其它占道10.00/?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平米,其它占道2.00/?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平米,其它占道4.00/?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平米,其它占道1.00/?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平米,其它占道2.00/?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平米,其它占道0.50/?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平米,其它占道1.00/?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平方米。⑦土路30/平方米。⑧规划路30/平方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水利

14.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立方米;特业取水4/立方米。
 ②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8/立方米;非居民取水1.2/立方米;特业取水10/立方米。
 ③地热水、矿泉水:居民生活取水1.2/立方米;非居民取水2/立方米;特业取水10/立方米。
 ④ 地表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2/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5/立方米;特业取水4/立方米。
⑤水利工程取水:0.05/立方米。
⑥水电站取水: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0.008/千瓦小时;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0.005/千瓦小时。
⑦疏干排水取水:直接排放0.1/立方米,再利用0.2/立方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20097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15.水土保持补偿费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增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③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水土保持法》,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预〔2002584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

质监局

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23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51006号,辽价发〔200343号,辽价函〔200413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证照费,建委征收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安装方案备案审查费、使用(注册)登记费,安监局征收的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费、安全监察人员考核费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