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指标审批办理
发布时间:17-11-13 来源:
事项名称 |
再生育指标审批 |
设定依据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申请条件 |
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
办理材料 |
1、《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本人申请;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夫妻双方户口薄及复印件(含生育的子女);(其中:独女户、少数民族或丧偶的需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6、与审批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离婚证明及复印件,收养子女证明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等); 7、医学妊娠诊断证明(乡镇级以上医疗部门); 8、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审批表和《独生子女光荣证》;未办光荣证的,要有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出具的证明; 9、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须持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10、公示结果: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意见; 11、经乡镇计生办审核无误后由乡镇上报。 |
办理流程 |
需先到婴儿拟落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申请生育指标,填写并上报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的且女方怀孕的,到婴儿拟落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二孩,多孩生育登记单。 |
办理时间 |
县级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 辽中区滨水路28号 |
联系电话 |
024-27884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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