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成立集体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内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工作意见》沈公发[2013]19号第五条、《关于认真落实省厅户籍管理二十项便民措施的紧急通知》沈公传【2014】136号。
申请条件:凡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居住,并且集体宿舍有合法房屋手续的,可以成立集体户。
办理材料: 1、单位申请书;
2、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口簿、身份证;
3、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地所在派出所。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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